一、 |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 112 年 2 月 20 日廉政字第 11207002770 號書函辦理。 |
二、 | 旨揭注意事項修正之重點概述如次: |
(一) | 參酌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縣(市)與鄉(鎮、市)均具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爰修正名稱為「嘉義縣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
(二) | 參酌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修正為嘉義縣未設置政風機構之機關,明定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配合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推行廉政業務(修正規定第一點)。 |
(三) | 修正遴選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條件,增列「嘉義縣兼辦政風人員初審意見表」(修正規定第二點)。 |
(四) | 酌修嘉義縣未設置政風機構之機關更換人員作業程序(修正規定第三點)。 |
(五) | 酌作文字修正及刪除,以因應廉政工作多樣性(修正規定第四點)。 |
(六) | 酌修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辦理相關講習、訓練或座談之對象及目的(修正規定第五點)。 |
(七) | 修正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考評作業要點及其相關內容,俾善盡管理及督導之權責(修正規定第六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