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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辦法

家長會 / 2012-07-29 / 點閱數: 3328

 

布新國小家長會設置辦法

98.10.12 通過

第一條:嘉義縣布袋鎮布新國民小學為使學校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共謀學校教育之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嘉義縣布袋鎮布新國民小學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會址設於學校內。學校得提供適當場所。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校應於開學一個月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該校家長會。

第三條:家長會委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由班級學生家長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委員由家長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會七人,由委員互選之。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並選舉一至二人為副會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原則

第五條: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前會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之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七條: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1. 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2. 處理經常會務及委員會決議事項。
  3. 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4.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之爭議事項。
  5.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6. 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7. 選派委員一至三人,其中會長為當然代表,列席學校校務、教師評審委員會等會議。
  8. 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八條: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九條:委員會或常務委員必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委員、常務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它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條:家長會置幹事一人,由學校推蔫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辮理日常會務。
家長會得聘顧問,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第十一條:家長會於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會議記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秘書及幹事名冊,函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局備查。

第十二條:家長會另設立校務發展基金(簡稱家長會基金);基金之募款由每屆家長會委員會訂定之。
本九十七學年度家長委員會決定採自由樂捐並訂參考金額如下:
會長 2.2 萬元、副會長 1.2 萬元、常委 1 萬元、委員 6 仟元

第十三條:家長會基金之用途如下:

  1. 家長會辦公費。
  2. 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3. 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4. 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家長會基金之動用,由學校向家長會長提出書面或口頭報告、經會長同意後動用。三萬元金額以上動用時,會長必須召開常委會或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

 

第十四條:家長會基金,應由會長及副會長會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家長會幹事向家長會報告。
前項會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各級教育視導人員應於每學年檢查一次,得隨時予以抽查,並於辦理交接時派員監交。

第十五條: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它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正。

第十六條:家長會成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十七條:本辦法經每學年度家長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